发布时间:2018/04/20 报告与公告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日期及原因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印发并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并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公司对 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上述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3、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具体内容为: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增加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公司对2017 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将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该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的净利润无影响。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 “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